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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臺海網(微博)6月18日訊 據臺灣媒體報道,台“中選會委員會”17日舉行會議,審議通過年底九合一選舉中參選人應繳納保證金數額,其中數額最高的是“六都”(“直轄市”,即臺北、新北、桃園、臺中、高雄、臺南)市長選舉參選人保證金,為200萬元(新臺幣,下同);最低的是村裡長選舉參選人保證金,為5萬元。
  此外,“六都”議員選舉參選人保證金為20萬元,縣市長選舉參選人保證金為20萬元,縣市議員選舉參選人保證金為12萬元,鄉鎮市(縣轄市)長選舉參選人保證金為12萬元,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參選人保證金為5萬元。“原住民”區長及區民代表選舉參選人保證金數額,分別比照鄉鎮市長及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參選人保證金數額繳交。
  據悉,2007年修正公佈的台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”規定,保證金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日後30日內發還。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還:一、不分區及“僑選”“立委”參選人未當選。二、前款以外選舉未當選之參選人,得票不足該選區應選出名額除以該選區選民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。換言之,參選人得票不足“該選區選民數除以應選名額再除以十”者,不能拿回選舉保證金。
  責任編輯:劉強  (原標題:參選臺灣“六都”市長先繳兩百萬敗選者或拿不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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